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的通知
鲁知管字[2009 ] 103 号
各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在总结近几年评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对原《山东省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鲁知管字[2006]99号文)做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山东省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印发你们,请予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望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山东省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山东省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全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树立行业新风,调动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推进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绩效考核与综合评议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评选范围为市、县(市、区)知识产权局,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全省在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人员。
第四条 评选设立先进单位奖和先进个人奖。
第五条 评选比例与数量
(一) 先进单位。
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先进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省17个市的40%,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先进评选比例不超过全省县级行政区划总数的30%;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评选数量视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 先进个人的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从事管理工作在职人数的15%。。
第六条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与申报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二十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当年评选
(一)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后果,单位和个人受到通报批评或有关部门处罚的;
(二)当年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出现负增长的;
(三)单位和个人当年已经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系统综合奖励的。
第八条 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务实团结,廉洁勤政,富有开拓创新精神。
2.圆满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和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成效显著。
3.注重体系建设,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支撑条件建设有良好改善。
4.硬性指标完成据全省同级同类部门、单位前列,专利申请与授权量增幅明显,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占比较高。
5. 注重典型培植和经验推广,试点示范、知识产权园区、专利明星企业等数量众多,工作活跃。
6.专利技术产业化工作积极推进,在运用专利技术质押、评估、展交会、网络宣传等手段促进专利技术的传播、转化等方面有积极成效。
7、坚持依法行政,及时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不断提高权利人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
8.宣传工作活跃,人才培训工作扎实,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性教育。
(二)先进个人
1.自觉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
2.热爱知识产权工作,具有奉献、敬业精神,勇于创新,圆满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工作成绩突出。
3.恪守职业道德,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讲团结,顾大局,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4.连续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第九条 推荐程序
(一)各市知识产权局向省知识产权局自行推荐;
(二)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初审并按规定比例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高等院校、省以上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经本单位审核,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申报;
第十条 推荐先进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市知识产权局推荐报告;
(二) 申报单位年度工作总结;
(三)《山东省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年度工作考评表》;
(四)《山东省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先进单位呈报表》
(五) 《山东省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先进个人呈报表》
第十一条 评选组织
(一)省知识产权局设立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成员由省知识产权局领导、有关处室及相关人员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处。
(二)评委会接受全省先进评选的申报材料。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交由评委会讨论研究决定。
(三)对市知识产权局的评选实行计分方式,即40%的占比为申报市全年工作量化评价指标的分值,30%占比为省知识产权局领导总体评价分值,30%的占比为省知识产权局机关处室总体评价分值。
第十二条 评选公示
(一)评选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对经研究确定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在省局网站和省局办公地进行公示5~7天。
(二)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知识产权局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
(一)省知识产权局对评选的先进单位颁发奖状,对评选的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二)对评选的市知识产权局,在依法保护、信息利用、宣传培训、专利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三)先进评选结果,由省知识产权局分别向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通报。
(四)先进单位奖励作为向上一级推荐先进的重要依据,先进个人奖励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山东省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鲁知管字[2006]99号)文件同时终止。
附:1.《山东省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年度工作考评表》
2.《山东省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先进单位呈报表》
3.《山东省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先进个人呈报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